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大学海洋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此制定北京大学海洋研究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二条 凡在研究院注册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休学、出国、挂职锻炼等达到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学生,延期毕业的学生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研究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领导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学术科研(占80%)、思想修养(占10%)、校内实践(占10%)。每学年每位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结果为三个部分测评成绩之和。研究院对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处以延期毕业之考虑。
第五条 学术科研评分由博士生导师(60%)及海洋院学术活动负责人(40%)进行测评打分。
第六条 思想修养评分由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进行测评打分。细则如下:
(一) 思想道德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顾全大局,品行端正。
2、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勤于思考,乐于奉献。
3、 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艰苦奋斗,开拓进取。
(二) 学习态度
1、 遵守《北京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与《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2、 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
3、 学风优良,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尊敬师长,谦虚好学,认真参与教学活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三) 身心健康
1、 树立身心健康意识,保持良好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自觉加强文艺和美育修养。
2、 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3、 自觉开展体育锻炼活动,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加强体育修养。
4、 注重心理与卫生健康,努力增强挫折耐受力、情绪控制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
(四) 文明行为
1、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2、 遵守北京大学制定的各项校规校纪,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校内实践评分由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进行测评打分。要求本院博士生积极参加院系集体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研究院设置两个系列的博士生活动:
(一) 义务参与系列,即每月定期的学术交流会。每学年缺席次数大于三次者,该学年校内实践测评为不合格,同时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亦为不合格。
(二) 选择参与系列,即每月不定期的学生团建活动以及院校组织的其他活动。每学年参与次数少于两次者,该学年校内实践测评为不合格,同时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亦为不合格。
第八条 成立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选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辅助研究院学生考核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17年4月28日经研究院院长会审议通过,自即日起执行,由北京大学海洋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海洋研究院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