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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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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8年01月17日 16:11来源: 点击数:

关于加强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工作,落实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期间的有关福利待遇,促进我校博士后的正常有序流动,针对我校近年来博士后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精神,人事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就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 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已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者,确因项目尚未结题等原因可于在站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作为骨干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

3、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

4、在我校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所属科研团队中承担重要科研工作。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申请及审批程序

1、博士后本人填写《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申请表》。

2、博士后合作导师、学院(系、所、中心)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加盖学院(系、所、中心)公章,报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3、博士后延期审核小组审批,审核小组成员5-7人,由人事部、科学研究部、社会科学部和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组成。

4、延期申请批准后,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人所在学院(系、所、中心),由学院(系、所、中心)或申请人本人在规定日期内到学校财务部办理延期期间所需经费的缴纳手续。

三、博士后延期期限与延期期间的日常管理

1、延期期限为6个月,申请延期次数最多两次。

2、延期期间的日常经费根据国家、学校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并随国家、学校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调整而调整)和实际批准的延期时间换算,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在站期满前15天交到学校财务部。财务部按博士后正常在站期间的经费管理办法对延期经费进行管理。

3、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期间的经费必须从合作导师的项目经费中划拨,不得由博士后本人缴纳现金、汇款或支票。

4、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费者,延期批准无效,并转入出站或退站程序。

5、博士后延期期间福利待遇与正常在站人员相同。延期申请人如继续租住博士后公寓,须先向本人所在学院(系、所、中心)申请当年度博士后公寓指标,并通过相关审核程序后,方可办理继续租住手续。

6、博士后延期期间不能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7、博士后延期期间不能申请公派出国进修、访学或挂职锻炼。延期期间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需经合作导师和所属学院(系、所、中心)同意,并报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其 他

1、各学院(系、所、中心)应严格对延期申请的审批,严格将延期博士后人数控制在该学院(系、所、中心)当年招收博士后总数的20%以内。

2、博士后进站时签订的各类协议书或岗位目标责任书的有效期自动延至经批准的延期截止日。

3、对于到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得到批准者,应及时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者按自动退站处理,届时学校将其人事关系转出校外。

4、本意见自2012年01月01日起执行,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人事部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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